給付委託費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EV-113-中補-3456-2024102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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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56號 原 告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哲 訴訟代理人 邱宥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玠岑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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