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補-3465-202410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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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 告 何明倫即蔡錦輝即何錦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5,3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34,561元( 計算式:96,523+38,038=134,56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914元(計算式:55,353+134,561= 189,9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9,867元) 1 利息 3萬9,867元 99年5月27日 104年8月31日 (5+97/366) 19.71% - 4萬1,371.46元 2 利息 3萬9,867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9月8日 (9+8/365) 15% - 5萬3,951.52元 3 違約金 3萬9,867元 99年5月27日 99年6月26日 1 - 300元 300元 4 違約金 3萬9,867元 99年6月27日 99年7月26日 1 - 400元 400元 5 違約金 3萬9,867元 99年7月27日 99年8月26日 1 - 500元 500元 小計 9萬6,522.98元 項目2(請求金額1萬5,486元) 1 利息 1萬5,486元 99年2月25日 104年8月31日 (5+188/365) 20% - 1萬7,081.27元 2 利息 1萬5,486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9月8日 (9+8/365) 15% - 2萬957.01元 小計 3萬8,038.28元 合計 18萬9,9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