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補-3472-202410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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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421 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51,291元) 1 利息 440,967元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0日 (1/365) 10.72% 129.51元 小計 129.51元 合計 451,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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