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補-3495-202410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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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95號 原 告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金寶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