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補-3501-2024100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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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01號 原 告 任皮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心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法提出起訴狀 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8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 出起訴狀繕本(需附與原起訴狀相同之證物附件),逾期不繳及 未補提起訴狀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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