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EV-113-中補-3504-2024101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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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04號 原 告 黎明臺中文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文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陲陽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應再繳納 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