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補-3510-202410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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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1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冠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9元(含支 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34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