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EV-113-中補-3523-202412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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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23號 原 告 洪惠敏 法定代理人 吳昕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衣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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