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EV-113-中補-3524-2024102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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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24號 原 告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訴訟代理人 石成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欣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