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補-3529-202410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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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29號 原 告 楊晨聆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50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 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6,236元( 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5,000元) 1 利息 2萬5,000元 112年6月22日 113年6月17日 (362/366) 5% 1,236.34元 小計 1,236.34元 合計 2萬6,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