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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補-3535-202410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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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3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沈庭旭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4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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