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EV-113-中補-3540-202410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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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40號 原 告 陳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已繳2650元,尚 應補繳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