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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EV-113-中補-3543-202410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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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43號 原 告 陳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世聰即洪晨恩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萬4919元(詳如附表所 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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