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EV-113-中補-3571-202410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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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71號 原 告 郭庭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錫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㈠提出車輛修繕費用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