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EV-113-中補-3580-202410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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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80號 原 告 李俊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姓名,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㈡提出拾得之蘋果手機市場交易價額。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拾得蘋果手機報酬,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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