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EV-113-中補-3590-202410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90號 原 告 吳尚謙 原告與被告陳國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