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EV-113-中補-3605-202410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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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05號 聲 請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訴訟代理人 吳育誠 一、原告與被告陳冠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