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EV-113-中補-3606-202410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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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0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漢章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17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又依支付命令中所檢附之 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證明,該通知係於113年6月26日送達被告,並請說明利息請求之起息日之依據。另所請求之金額中關於電信費及補貼款(違約金)似乎並未區隔,請於準備書狀中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1,382元) 1 利息 3萬3,864元 105年12月10日 113年9月1日 (7+267/366) 5% 1萬3,087.6元 2 利息 2萬7,518元 106年12月13日 113年9月1日 (6+264/366) 5% 9,247.85元 小計 2萬2,335.45元 合計 8萬3,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