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EV-113-中補-3607-202410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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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07號 原 告 王火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極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 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