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EV-113-中補-3625-2024102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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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25號 原 告 吳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成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8,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