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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EV-113-中補-3637-2024102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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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3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宇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4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00元) 1 利息 5,100元 102年4月11日 113年6月6日 (11+57/365) 5% 2,844.82元 小計 2,844.82元 合計 7,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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