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EV-113-中補-3643-202410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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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曾聲請對被告陳文妤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6元(含支付命 令聲請前已生利息33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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