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EV-113-中補-3645-202410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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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鑫泉 原告與被告張麗清兼被繼承人林惠彬之限定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