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EV-113-中補-3650-2024102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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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5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原告與被告羅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