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EV-113-中補-3682-2024102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82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琰晴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