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EV-113-中補-3682-2024102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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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82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琰晴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