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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EV-113-中補-3696-2024102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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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9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林瑞眞即林箐瀅即林瑞真給付電話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820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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