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補-3711-202412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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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11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五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