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EV-113-中補-3717-202411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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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宗儒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旋懿即王俊 傑即王騰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69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754元(詳如附表所 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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