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補-3718-2024110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18號 原 告 楊彥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43,452元( 計算式詳附表),應繳裁判費191,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00萬元) 1 利息 600萬元 112年9月5日 113年9月17日 (1+13/365) 6% 37萬2,821.92元 2 利息 1,300萬元 112年5月5日 113年9月17日 (1+136/365) 6% 107萬630.14元 小計 144萬3,452.06元 合計 2,044萬3,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