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補-3725-202411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25號 原 告 林金輝 朱素真 被 告 蔡瀚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主張㈠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萬元、票據號碼TH395955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 告不得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32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 告為強制執行,核其就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利益同一,揆諸 前揭規定,無併計價額之必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 8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元) 1 利息 18萬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10月31日 (129/365) 6% 3,816.99元 小計 3,816.99元 合計 183,817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