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EV-113-中補-3726-202411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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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26號 原 告 陳文彬 昇裕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 元,各原告每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