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費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EV-113-中補-3731-202411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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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31號 原 告 浚合環保工程行 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心貴族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勞務費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報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後之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