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EV-113-中補-3734-202411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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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34號 原 告 蘇揚哲 訴訟代理人 蘇詠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使用 權為被告所有及系爭車輛罰單由被告清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使用權之交易價額加計罰單為據,惟原 告未提出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如提出中 古車輛估價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再加計罰單金額新臺幣 4,4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未能陳報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物之價額不能核定為由,核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 元,倘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