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補-3738-202411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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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38號 原 告 拓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達 訴訟代理人 張馨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珈佶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8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