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補-3744-202411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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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思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55,598元(詳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5,377元) 1 利息 5萬4,270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10月15日 (22/365) 6.75% 220.8元 小計 220.8元 合計 5萬5,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