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EV-113-中補-3745-2024112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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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45號 原 告 蕭鳴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柏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62元(60,0 00元加上自113年7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計5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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