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律師費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EV-113-中補-3747-2024111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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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47號 原 告 呂坤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佛國際法律事務所、李明海間請求返還律師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