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EV-113-中補-3755-2024110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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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55號 原 告 鄭穎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宏儒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星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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