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EV-113-中補-3761-202411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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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61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瑋琪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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