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補-3762-202411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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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62號 原 告 林燕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6月13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30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8萬2,000元) 1 利息 38萬2,000元 102年6月10日 113年6月13日 (11+4/365) 5% 21萬309.32元 小計 21萬309.32元 合計 59萬2,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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