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EV-113-中補-3773-202411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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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73號 原 告 蕭育欣 一、原告與被告黃世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AYT-2831號自小客車維修將「工資」及「零件」 費用分別列計之估價單及發票單據影本,並請說明含車損總計2萬元之其他損失內容及金額,並提出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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