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EV-113-中補-3782-2024112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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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盈雯律師即游 達成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1,4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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