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補-3786-202412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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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86號 原 告 葉清添 葉壽文 葉芳伶 葉壽淵 共 同 被 告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