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EV-113-中補-3787-202411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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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昱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262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須補繳4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