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EV-113-中補-3789-2024112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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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8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月芬地政士 即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88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7,524元) 1 利息 18萬7,524元 113年2月16日 113年10月23日 (251/366) 6.6% 8,487.77元 2 違約金 18萬7,524元 113年3月17日 113年9月16日 (184/365) 0.66% 623.92元 3 違約金 18萬7,524元 113年9月17日 113年10月23日 (37/365) 1.32% 250.92元 小計 9,362.61元 合計 19萬6,8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