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EV-113-中補-3801-2024112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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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01號 原 告 江翰 訴訟代理人 李沛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玟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並提出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報廢之證 明文件、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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