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補-3804-202412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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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0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莊淑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萬8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