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EV-113-中補-3806-2024112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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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06號 原 告 張瑋玲 張治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家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豪、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37,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