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EV-113-中補-3811-2024111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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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11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原告與被告許惟堯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