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EV-113-中補-3821-2024111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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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21號 原 告 張佳惠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安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